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01號聲請人 周明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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