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0號聲請人 尤辰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0001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858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64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61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94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