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明聖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明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明聖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28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106年5月5日以106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假釋後更定刑期,業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於執行中先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4月28日核准假釋,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1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53785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