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869號上訴人 黃陳碧雲 (即 陳榮華 之承受訴訟人)
許陳碧鑾 (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碧秀 (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錫煌 (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君函 (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㨗(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柔瑄 (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雄 陳正忠
陳正男 陳素貞 陳素月
許美英 (即 陳榮發 之承受訴訟人)
陳澤偉 (即陳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澤峯 (即陳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澤裕 (即陳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澤興 (即陳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圭陽 (即陳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澤文 (即陳榮發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魯忠軒 律師 吳煥陽 律師上訴人 陳文根 (即 李桂蘭 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全 (即李桂蘭之承受訴訟人)上二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上訴人 陳秀鈴 (即李桂蘭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蓁 (即李桂蘭之承受訴訟人)
陳乙禎 (即李桂蘭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陳澤文被上訴人 陳榮隆
陳浚愷 陳冠宏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秉祐 律師被上訴人 陳嬿羽
陳玟 如 陳祈方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秉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本件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裁判,以本院1
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7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35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7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三第185至191頁)。茲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7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號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05至309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