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36號聲請人 近藤 和美即台灣近藤劍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台灣近藤劍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近藤和 美為台灣近藤劍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近藤劍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相對人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已清算完結為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並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9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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