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5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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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52號聲請人天泰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趙郁涵┌────────────────────────────────────────────────────────┐│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龍翔自動高科技有限│土地銀行新店分行│95年2月28日│3,080元│0000000││││公司 趙連春 ││││││├──┼─────────┼─────────┼───────────┼─────────┼────────┼──┤│002│龍翔自動高科技有限│土地銀行新店分行│95年2月28日│70,900元│0000000││││公司趙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