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蘇來助
蘇淑蕊 蘇淑燕 蘇惠玲 蘇惠英 蘇麗束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蘇來助被告 林慶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七五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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