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 呂建頴 輔助人 呂瓊玉 被上訴人 許榮唐 (原名 許明環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八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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