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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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828號聲請人 陳久良 上列聲明人聲明就被繼承人 陳仁益 之遺產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一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明人陳久良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明就被繼承人陳仁益之遺產為拋棄繼承。經查,被繼承人陳仁益生前最後設籍於桃園縣○○鄉○○街○○○巷○弄○○號,此有聲明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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