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5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2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25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2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25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第二庭法官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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