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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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瑩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瑩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查受刑人魏瑩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9月│││││(判處10次)│├────────┼────────┼────────┼────────┤│犯罪日期│103.02.22凌晨0時│103.02.21上午9時│103.02.12│││許│許│103.02.13│││││103.02.14(2次)│││││103.02.16│││││103.02.18(2次)│││││103.02.15│││││103.02.19(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偵│││偵字第672號│偵字第672號│字第988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91│103年度訴字第791│103年度訴字第99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05.30│103.05.30│103.10.30│├───┼────┼────────┼────────┼────────┤││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91│103年度訴字第791│103年度訴字第999││判決││號│號│號││├────┼────────┼────────┼────────┤││判決│103.06.23│103.06.23│104.01.06│││確定日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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