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253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2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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