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12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全成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婚字第383號受理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又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就該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及審查表影本等件為證。另觀諸聲請人請求確認伊與相對人間之婚姻關係存在一事,已提出相關事證為憑,依形式觀之,非顯無准許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