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2號上訴人即被告悅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日平 上訴人即被告 陳國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24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4年8月2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6,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8,3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