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88號聲請人 曹有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國裕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準此,抵押權人於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須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始得為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1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云云。
三、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清償日期為116年12月25日,故抵押債權清償期尚未屆至,難謂已符合拍賣抵押物聲請要件。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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