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慶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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