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債務人 黃齡瑩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永順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市原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資產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與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載,其財產僅有民國92年出廠之重型機車一輛,而該車依經濟部所定機車使用折舊年限已無殘餘價值。再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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