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982號債權人嘉義縣朴子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方鐘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曉伶劉秀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件支付命令是否請求當事人陳曉伶、劉秀玲為「連帶」
給付?如是,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㈢請提出債務人陳曉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秀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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