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養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司養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養聲字第254號聲請人 張子文 即收養人聲請人 王育安 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王蘊儀 關係人 李政隆
(生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丁○○(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起收養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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