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余窓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月霞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系爭二筆擔保物之價額為3,133,146元【計算式:(948.3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1,133.7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00元×設定權利範圍2755/8670)=3,133,146,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