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6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告 黃柯祐 (即 黃子銓 之限定繼承人)
黃俞芳 (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瓔珍 (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柯祐」、「黃俞芳」、「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吳瓔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柯祐(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黃俞芳(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吳瓔珍(即黃子銓之限定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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