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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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 易仲昆 即被繼承人 易慎 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易慎為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易慎為於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案外人 吳桂英 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放款借據(證一),向債權人借用1筆就學貸款,共計15,150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期,以每滿6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若借款人不依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案外人易慎為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有本金15,1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證二)。
二、又被繼承人易慎為已於民國81年5月23日逝世,有除戶戶籍謄本為證(證三),且其繼承人易仲昆、吳桂英並未於法定期限內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4月6日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009192號函為憑(證四),因債權人已取得繼承人吳桂英之執行名義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執字第7262號債權憑證佐證(證五),其餘繼承人即債務人易仲昆依法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易慎為之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易慎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本件借款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易仲昆即被│自民國8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8.5%│││15150│繼承人易慎│月1日起│││││元│為之繼承人││││└──┴───┴─────┴──────┴──────┴───────┘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易仲昆即被│自民國80年1│至民國80年7│年息0.85%│││15150│繼承人易慎│月2日起│月1日止││││元│為之繼承人├──────┼──────┼───────┤││││自民國80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7%│││││月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