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81號聲請人 張振盛 相對人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家事非訟事件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有關扶養費負擔等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明,應徵聲請費,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8日送達聲請人,因未獲會晤本人,由聲請人之受僱人代為受領,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