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祺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祺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祺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祺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於105年4月27日1│於105年7月25日上│││時10分許採尿時起回│午某時許│││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1569號│第2017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06年度竹北簡字第││事││481號│60號││實├──┼─────────┼─────────┤│審│判決│106年2月2日│106年3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06年度竹北簡字第││判││481號│60號││決├──┼─────────┼─────────┤││確定│106年2月22日│106年4月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