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祖明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祖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祖明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77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8
0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66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8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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