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95號上訴人即原告金碩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茂全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心憲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983,025元,應徵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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