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楊敦憲 被告 李宗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宗達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25號),因雙方達成和解,原告(即告訴人)楊敦憲於本院審理中業已撤回刑事告訴,該案嗣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石蕙慈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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