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12號原告甲○○住○○市○○區○○街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本件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據原告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遺產明細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06,622元,有中華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在卷可稽,原告另主張其為被繼承人支出之喪葬用合計為1,487,400元應先扣還,所餘1,319,222元,各依兩造應繼分分配等語,是原告應繼分為5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63,844元(計算式:1,319,222元×1/5=263,8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