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91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育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172、2173、2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楊育彬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