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91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育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172、2173、2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楊育彬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