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原告 徐瑞蓮

徐彩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

被告 徐劉勳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胡倉豪 律師

被告 徐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新店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當事人本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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