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原告 徐瑞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
被告 徐劉勳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胡倉豪 律師
被告 徐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新店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當事人本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