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54號聲請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寄發如附件所示台北112支局第3500號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現金卡之債權(本金新臺幣112,065元,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另計)暨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相繼於民國93年6月25日簽約出讓永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8月31日簽約出讓聲請人,並將借款憑證、擔保文件及有關書類交予聲請人,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戶籍謄本及退郵信封各一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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