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係「李」 愛玲 或「 徐李 」愛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