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4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啓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係蔡「啟」文或蔡「啓」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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