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0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告訴傷害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02號聲請人 楊立宇 上列聲請人為告訴傷害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540號不起訴處分書,就聲請人提出之事證並無積極調查,已損害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不起訴處分,而非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