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10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25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10號聲請人 吳僑生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255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
25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予以不受理,容有誤會,且理由矛盾,爰提起異議,請憲法法庭重新審議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提起異議,請求憲法法庭重新審議,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