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金助 (即尊龍視廳歌唱坊尊爵視聽歌唱坊之實
際負責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8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詹駿鴻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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