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06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謝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067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12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3,040元│11日起││88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96年4月│至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19│││42,258元│25日起│8月31日止│.71計算│││├───────┼──────┼───────┤│││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月1日起││計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