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78號聲請人承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承鋼工程有限公司何明倫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五日,付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安康分行,面額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票據號碼UA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承鋼工程有限公司何明倫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五日、付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安康分行、面額新臺幣一萬五千四百六十七元、票據號碼UA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八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八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七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