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602號債權人乙○○債權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