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48號原告 莊柏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永達技術學院起訴請求發給離職證明書,經本院民國101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