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39號聲請人 陳明雄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施清美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