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95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明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明潔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7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47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林明潔於民國104年3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7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79元及費用9022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緣相對人林明潔於民國97年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7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366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惠鈴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49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明潔│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五│││46766││07月22日起│月31日止│點九九│││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月1日起│││├──┼───┼─────┼──────┼──────┼───────┤│003│新臺幣│林明潔│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310503││07月22日起││九九│││元│││││├──┼───┼─────┼──────┼──────┼───────┤│004│新臺幣│林明潔│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五│││113022││07月22日起│月31日止│點九九│││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月1日起│││├──┼───┼─────┼──────┼──────┼───────┤│005│新臺幣│林明潔│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150906││07月22日起│月31日止│點七五│││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