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6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琮竣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琮竣係告訴人 黃永樹 之胞弟,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告訴人於民國112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其等位於臺中市○○區○○路○○巷00號之住所,與被告之前妻 何姿凝 發生口角爭執,被告見狀,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之臉部,致告訴人受有左下眼眶瘀傷、鼻子腫痛、右鼻孔流鼻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頁、第33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