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69號原告 謝翰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健雄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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