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74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
丁○○子○○乙○○壬○○庚○○己○○甲○○丙○○癸○○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戊○○」之記載,均更正為「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子○○」之姓名誤載為「戊○○」,顯係上開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