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債權人 黃毓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定騰 即長鴻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台端稱債務人部分還款)。
四、提出債權已屆期清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