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陸許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陸許字第20號聲請人 譚貴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法院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並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予以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