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9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編號1至3);97年度訴字第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4、5);98年度朴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6);98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7);98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8、9);98年度訴字第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附表編號10),均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至9之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8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受刑人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至於聲請意旨附表編號4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97.12.19」,併以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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