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8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固有明文;惟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受刑人,並非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縱認其所犯數罪合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依上開說明,亦僅得於該數罪均判決確定後,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僅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該檢察官聲請之。是聲請人以自己名義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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