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26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仁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所為
102年度交簡字第2656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 楊仁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仁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楊仁峰」之記載,依卷附被告之年籍資料可見顯係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爰依 前述說明,將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雅蘭